过度杠杆融资的隐患
此次,香港证监会在检视了数家持牌机构情况之后,发现部分机构在尚未确保客户具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支付相关认购款项时,就接纳该客户的认购指示,最终客户获配的股份数目可能超过其财务能力所能承担的范围,券商也可能面临更高的客户违约风险。
过度的杠杆融资,可能爆发违约风险,尤其在未充分评估客户财务承担能力的情况下。香港证监会透露,经检视发现超高倍数的IPO认购融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信贷监管措施不到位。持牌机构在提供首次公开招股融资时,主要聚焦于首次公开招股股票的认购额或预期认购率,而非客户的财务状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持牌机构透过将客户的账户结余乘以某个倍数,并参考首次公开招股的公开发售规模,为客户设定信贷限额,但这通常远高于客户的财务能力。大部分持牌机构主要基于其预设杠杆比率来向客户提供首次公开招股融资,该比率主要考虑首次公开招股的超额认购额等因素后厘定,不过某些持牌机构无法提供任何书面依据。
二是资金安排过度依赖自有资金或信贷额度。少数选定持牌法团对未缴足资金的首次公开招股认购指示收取极低的预付认购资金,并过度依赖公司的资金或信贷额度来满足预设资金要求。上述做法对公司的财务稳健及流动性造成巨大压力,尤其是在就预设资金作出确认与指定银行获配股份进行资金结算后释放剩余的预设资金之间的两天期间。
三是认购资金的处理和存放不妥当。香港证监会注意到,选定持牌法团一般没有妥善和及时地将从客户收到的认购资金独立存放。持牌机构在其日常的客户款项转拨过程中,没有顾及并未存放在指定银行作资金确认用途的认购资金,导致未有将所有客户款项存放于独立银行账户内。某些持牌法团没有及时地将从指定银行或贷款中介人于抽签流程后释放而未有退还客户的款项,于收款后一个营业日内存放于独立银行账户内。
四是FINI的投资识别要求和速冻资金的计算。香港证监会提出,持牌机构应采取合理程序以确保就首次公开招股认购而提交至FINI的客户识别信息是准确的,同时须按照《财政资源规则》的条文计算其速动资金,按照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及以能反映交易、安排或持仓的实质情况的方式,将所有资产及负债记账。